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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 详细>>
律师姓名:杨智律师
手机号码:13908593188
执业证号:15223201810043242
执业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
联系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印象兴义2栋27层
一、整容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小诊所、整容院不规范
新兴的整容业盈利颇丰,一些黑心商家趋之若鹜地想牟利,因此出现许多不合规的小诊所和整容院,大大提高了整容失败的风险。黑心整容院的设备、药物和医护人员都并不符合法律规范,网络上那些整容失败的例子更是绝大多数出现于不知名的小美容院,其给患者带来的身心伤害后患无穷,是医疗事故的不法侵权。
(二)整容业管理的不规范完善
针对整容,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往往是参考相应的医疗规范。对一些整容院开业管理等也暂时无法规范统一进行管理。管理规范的不齐全使整容行业良莠不齐,导致的医疗事故更是层出不穷。
(三)患者的不理智心态
尽管整容有很大的风险,但对于标榜美丽第一的患者来说,有时候安全反而被忽视。新闻上不乏有人想把自己整成明星脸却彻底毁容的报道,亦有不听医嘱执意要将鼻子垫高、脸部削尖却不甚手术感染最终不得已被迫修复的例子。其实,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若要整容还是要选择适宜自己身体健康的方案,不能过于极端地追求美而采用不恰当的方法。
二、医疗事故有精神赔偿吗
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下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本案中何某去一美发公司接受美容,虽然为其实施美容手术的是专职医务人员,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医疗事故行为主体,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发公司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一种医务上的职务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责令美发公司赔偿原告何某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何某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做整容手术失败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六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所以你不能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起诉。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要求经济赔偿的话,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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